相關法規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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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家表示,有些建案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該部分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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