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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小陳去年以價額900萬元出售高雄市區一戶大樓2房自用住宅,今年初又花費1300萬元重新購買一戶3房供自住使用,並向稅務單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新購土地地價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遭稅務局否准,經稅務人員說明,土增稅重購退稅的地價計算,是採用土地公告現值,因此即使以小換大且重購市價金額較高,卻不一定適用退稅規定。

 

依照法規,當納稅人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納稅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所指的地價係指「公告現值」,非指實際出售價額,這一點在納稅人計算退稅金額時需要特別注意。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應向「出售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稅務專家提醒購屋消費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符合下列六條件,包括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出售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同時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行為、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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