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祺/台北報導]
讀者來信向《蘋果》詢問表示,房東因應地價稅增加,通知房客要每月要多繳給房東300元的租金,房東說租賃契約的第16條有寫到,房屋稅及綜合所得稅增加 ,增加的部分金額要由房客承擔,但這樣增加金額合理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照《民法》427條,租賃物負擔的一切稅捐,應該要由房東負擔,但因為這條法律並不是強制規定,如果房東與房客之間,有另行約定稅捐由房客支付的話,那這合約就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說房東的請求其實是合理的,須給房東這筆費用。
律師補充,在民國106年(西元2017年)以後,行政院有規定,關於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表明,房屋稅及地價稅應該全部由出租人負擔,所以在106年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人,都不能夠要求房客支付地價稅和房屋稅,否則就有可能受到《消保法》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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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