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22-12-28

範圍狹隘、定義不明 「私法人」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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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打炒房五招修法上路後,私法人購置住宅僅限於三大目的:參與都更危老整建使用、作為員工宿舍、具規模的長期出租經營;但範圍狹隘、甚至定義不明,房產業看的是一頭霧水、疑問一大堆,根本難以接受,且預言未來糾紛不斷。

根據修法內容,私法人購買前須向內政部提交計畫書、經審核才能有後續買賣;這將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誰審核許可資格?審議時間要多久?房地產整合講求「先機」,一拉長很容易破局,若最後不被許可,買賣雙方將出現交易糾紛。

以危老都更為例,核准認定標準為何?危老案需百分百同意才能申請,整合前期透過私法人買進又該如何界定?若最終無法整合成功,已核准且已購入房產,未來五年內可轉售給另一家私法人來整合嗎?都更認定標準為何?是要通過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後,才能使用私法人購買,還是要等到權利變換或什麼階段?萬一放棄整合要轉賣,又該如何解套?

所謂企業透過私法人名義買下員工宿舍,若經濟局勢急轉直下,企業須透過出脫員工宿舍來救急,會不會因未滿五年而被卡住無法變現,最後斷了生機?或購入高價住宅給高階經理人居住,是否也符合宿舍需求?

另具規模的長期出租經營,規模是多少戶?且通常是先買進資產才找租客,是否可先買再出租呢?

私法人購屋除這三個用途外,還有家族共同置產、贈與,甚至節稅等目的,全球民主國家沒像台灣透過修法箝制自由經濟市場,私法人購置住宅實質稅負已高過自然人一大截,將私法人當中資來嚴管、視同金融保險業高度監理,內政部的權力會不會膨脹太多了。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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