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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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熱絡,中古屋市場也交易頻繁,讓不少包租公見好就收,想出脫手上房地產了解獲利,但若出售帶租約的物件,對租客千萬別只是口頭約定租約,以免「請神容易送神難」。
依照民法買賣不破租賃,若新買方同意續租,所有的租賃關係概由買方繼受,新北地政士公會近期承辦了一件出租透天店面案,賣方與原承租人的租賃契約在2019年11月已逾期,賣方也告知承租人之後要售屋,並問承租人是否要買,承租人告知賣方買不起,但同意配合隨時搬遷。
賣方見承租人老實且都準時繳交租金,不疑有他,就從去年底開始以「口頭約定」續約,也沒有再簽立任何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仍準時於每月繳交租金,不曾中斷。
該店面在2020年12月以3千萬多萬元賣出,不動產由賣方負責排除租賃權且騰空房屋,沒想到承租人當場翻臉,主張不定期租約,要求再給半年的時間才同意搬遷,並要求1百萬的搬遷費及設備補償,最後幾經折衷,最後承租方同意以50萬退場排除租賃,騰空房屋。
公會表示,房屋或土地的租賃租約相當重要,如果是口頭租約,記得趕快補上書面租約,如果是文具行買的租約,也建議趕快換成公證租約。
另外根據民法§422「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另外公證法§30有「逕受強制執行」的規範,當房客違約時,不用打官司,即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搬遷房屋。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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