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新聞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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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今(22)日強調,禁止私法人買受「臺南」超過4千萬房價之高價住宅作為宿舍!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依據內政部113年5月17日最新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對於以宿舍用途取得住宅房屋嚴謹審查,增加需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每月員工人數應達5人以上,私法人須留意相關規定。
由於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許可制已滿1年,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外,應檢具使用計畫,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且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台南市長黃偉哲提醒私法人取得住宅房屋應符合規範用途,避免炒作。
台南市府也依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用途以下列六款情形之一為限,分別為一、宿舍,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五、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或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情形。
南市府地政局表示,受理申請之常見錯誤態樣主要為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者,不適用許可辦法。另外亦有私法人申請買受房屋之用途為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者,其營業項目無不動產租賃業,未符合規定故不予許可。
經統計,截至113年8月核准取得臺南市之住宅房屋共計125筆建物。申請後已完成登記之總戶數計48筆,其中包含宿舍28筆,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7筆,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12筆,衛生福利機構場所1筆。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依照最新修正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申請用途為宿舍、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者,以成屋為限。如未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則不能辦理買賣移轉登記。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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