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6-02

虛列房地合一稅所得之取得成本小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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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
虛列房地合一稅所得之取得成本小心被罰喔!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有關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如當初係為出價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課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舉例,近來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原始取得成本1,900,000元,惟經查A君實際購買價格僅為1,400,000元,A君主張應再加計購買該房地後整修費用500,000元,惟僅提示相關裝修工程收據200,000元,是該局乃核定A君出售案關房地之取得成本為1,600,000元,A君漏報房地交易所得300,000元,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買賣房地支付購買價款及費用時,應取具並保留合法憑證作為房地交易所得列舉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又除取得成本外,得扣除之費用,包括購買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文章來源:大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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