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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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還沒跟房東簽約,契約應該未成立呀,為什麼決定不租了,預付出去的押金及相關費用,為何拿不回來呢?」
一位無殼蝸牛透過網路看到想承租的物件,但現場看房後感覺與廣告差距太大不想租,於是對方說可以帶他去看另一間房並可降價,但要求需先匯款押金等費用,再擇良辰吉時來簽約。於是這位被「可降價」沖昏頭的房客連要承租的房子都沒見到影子,便按指示轉帳匯款了押金跟相關費用。到了雙方約定簽約之日,現身之人不是上次那位,也沒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於是房客感覺非常不舒服,決定主張租約未簽,租屋行為不成立,並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費用。
崔媽媽基金會曹筱筠組長提醒,租賃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談妥就算合約成立,如不承租,則回歸契約提前終止的違約賠償。不過,因為擔心口說無憑,雙方反悔時恐舉證困難,建議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以免屆時損失恐求償無門。至於部分房東會要求房客先行支付定金、押金等費用作為契約成立的依據,付款時,都應要求房東簽寫收據,若以轉帳方式應保留收據,註明收訖為宜。
新聞來源: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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