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祺/台北報導]
讀者吳先生來信向《蘋果》詢問,社區因點交問題,當初建商提供1戶當補償,那戶補償戶也成為公設區域使用,所有權登記在第1屆主委名下,但他希望把所有權回歸到管委會上,問題是管委會不是法人,這樣的話可以怎麼做?
律師蔡皇其表示,「管委會」名下是不能夠擁有財產的,因為它並非是法人,管委會要申請當財團法人是不可行的。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有個「約定共用」,簡單來說,就是把專有的部分經過大家約定後,讓它變成共用部分。
蔡皇其提醒,約定時,第1屆的主委可與管委會約定,將登記在主委名下補償戶所需負擔的土地稅、房屋稅、地價稅、保管費用及相關費用等,詳列出來,由管委會支出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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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