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宇/高雄報導]
買房子不是買報紙,事前的評估很重要,也要利用審閱期好好看清楚合約內容,但往往有些民眾很衝動,沒有考慮太多就簽約付訂金,但「下好離手」的後果,很可能要損失所有的訂金。
若是新成屋買賣,民眾簽約後反悔不買,鴻毅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謝志明表示,根據《民法》249條規定,已付的訂金將由建商沒收,民眾不得要求返還。
但有業者私下指出,建商主要是想把房子賣掉,只要不是到了要後期完稅、交屋的階段,基本上建商都會無償返還訂金,趕快找下個買家,若和消費者「勾勾纏」、甚至對簿公堂,反而不利銷售。
不過若是到了買賣流程的中後期,甚至準備要交屋了民眾才反悔,就不是跟建商「唉」一下,就能把已經付的款項拿回來了,此時民眾就要有心理準備,會被建商沒收一筆違約金,上限則是房地總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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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