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4-07

屋況說明書 最忌諱寫「依現況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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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子恩/台中報導]
新屋房價貴桑桑,少數地段好、房價便宜的老屋,吸引各路人馬先搶先贏,不過老房子問題多,有些屋主沒有詳實填寫屋況說明書,只在合約末附註「依現況交屋」,專家指出,有這些字樣,不代表房子出問題就能免責,若是簽約時有意隱瞞,屋主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日前台中市有民眾在精華地段購買舊公寓頂樓戶,因房屋價格不高,第一次看屋就草率簽約買下,對屋況未多做留意,而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內的「滲漏水」、「房屋受損」等欄位也勾選「否」、並在合約後註明「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交屋之後,買方開始以外牆裂縫、磁磚隆起、頂樓漏水等事由,要求前屋主賠償。

《民法》第351條指出:「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表示,若買方在看屋時,就知道房屋外牆有明顯裂縫等狀況,屋主在簽約後即不必負責。「不過漏水問題,賣方仍須負起責任。」

劉韋德指出,有時屋主是投資客,沒住過也不知道有問題,但仍需要負責,若屋況瑕疵輕微,應返還部分價金,並賠償買方造成的損失,除非情節太嚴重,買方才得以解約。

房屋買賣合約,尤其是老舊中古屋,不建議在屋況說明書上寫「依現況交屋」,因為出現過太多爭議,這類爭議到了法庭,法官多會將其認定為「買賣方皆知道的現況」,即賣方若是有意欺騙,即使註明現況交屋,在民法上仍不能免責。

文章來源:蘋果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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