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新聞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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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因故遲繳房租,或者提早終止租約,房東多半會依照租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因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應併入租金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租客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的違約金,也屬銷售勞務在價格之外所加收的費用,是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也特別舉例表示,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給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若任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
乙公司在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也收取60000元的違約金,因此甲公司應就收取的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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