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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宥里/綜合報導]
租屋合約寫明「房屋若轉售,在租期租金不變原則之下,承租方須重新簽約」,難道轉售後租賃物、修繕責任,只能由新房東隨意開條件嗎?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這個租約附註的條文,乍看似乎排除「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但是它寫的並不完整,一來沒有明訂重新簽約失敗該怎麼辦;二來租約僅能規範房客與舊屋主,牽扯到未在原合約簽名的新屋主要與房客重簽約是無效的,所以可以主張特約無效回歸到「買賣不破租賃」,不必簽新約,讀者也就不用擔心原租處物品、修繕責任等,只能由新房東隨意開條件。


文章來源:蘋果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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