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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欣/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表示,有一名李先生詢問,自己房屋無償借予弟媳供營業使用為何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稅務人員表示,因弟媳不算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所以李先生將房屋無償借與弟媳供營業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如果李先生沒有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文章來源:蘋果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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