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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
 

內政部新修正地藉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並經由總統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土地權利人得申請發還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申報清理規定,可加速清理作業,更加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土地利用。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等權屬不明土地,如逾期無人申請重新登記,將由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未能標出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對於已囑託登記國有的土地,權利人依現行規定僅能申請按標售底價領取價金。

 

但在實務執行時,多有民眾反映希望能發還其先人原有土地。為保障權利人既有土地權益,本次修法改以申請發還土地為原則,如果有不能發還土地的情形,將以發給價金替代,以落實還地於民。

 

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申報清理的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時,也不再限制該土地需為其使用中,可加速清理作業。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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