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來電詢問,
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課稅稅率是多少?又其出售房地要如何計算所得(課稅稅基)?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稅制上有兩個區別認定,一個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另一個則是「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這兩種不同的營利事業範圍,所課徵的稅賦也略有差異,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稅率為17%。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1.在中華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2.在中華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由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3.適用稅率為﹕
(1)持有期間1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35%
(三)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土地漲價總數額。
2.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3.A≦0,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總機構在中華民境外,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5.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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