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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老李體貼愛妻,出售自己名下舊房地又再購置新屋,並登記在老婆名下,想要向稅務單位申請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沒想到卻被打回票!稅務專家提醒,換屋時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新舊房屋都登記為同一人,若登記給配偶或子女,不符稅法規定將不適用,同時各地稅務局都將展開土增稅重購退稅5年管制期大清查,管制期間若有違規,將遭追討大筆稅款。

 

依照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務局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稅務專家提醒,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指同一所有權人,2年內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均可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地與重購地之所有權人不同,則無法適用。

 

若民眾想要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在新購土地辦理所有權登記時,要注意登記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售地為同一人,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則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原則,自11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如查有戶籍遷出、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出租或營業等情形,將會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以減輕民眾小屋換大屋居住的經濟負擔,惟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依法應列管5年。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列管期間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倘因故須辦理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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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霖副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