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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
 

囤房稅2.0新制即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住房屋也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稅務專家提醒,民眾若是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必須於明(114)年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114年3月22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優惠住家用稅率。

 

財政部已於113年1月3日修正房屋稅條例,為讓同一房地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特別增訂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要件,並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持有3戶以內自住房屋稅率仍維持1.2%。

 

同時依據財政部11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113年7月1日起,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包括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專家也提醒,若民眾的自住房屋尚未辦竣戶籍登記,必須於明(114)年期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若是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使用,也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報。未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將自申報之次期才開始適用。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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