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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房地合一稅制之個人出售房屋案件,發現多起民眾誤認若出售之房屋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屬交易損失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

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及符合相關要件之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協議價購之土地免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制外,不論盈虧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未保存登記之房屋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新制採分離課稅,除符合前述情形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需申報,個人若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將處3,000元至30,000元的行為罰;如係短、漏、未申報者,有應補稅額,除依核定之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至3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欲出售房地,需先了解房地合一稅制相關規定並依規定申報納稅,如有交易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文章來源:MyGoNews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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