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祺/台北報導]
讀者陳先生來信向《蘋果》詢問表示,跟房東簽2年租約準備做生意,花錢裝修店面,但約過了1年後,被告知房子賣給了另一位房東,新房東說要漲1萬元的租金,現在原房東說房子已經賣掉,不想再管此事,這樣我要乖乖給新房東多的1萬元嗎?
律師蔡皇其表示,依照我國《民法》的425條,有「買賣不破租賃」來保障租賃人。簡單來說就是在租約還有效的情況下,房東若是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則後手的新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必須繼承這份租約,也就是說不可以更改契約內容直到約滿為止。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在5年以上未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及不定期的租賃契約,有以上2點限制的承租者則該注意。
律師補充,一般而言,較大的問題是押金,建議讀者可先去跟舊房東確認押金在誰的手上,以便日後租賃契約走完後,可去向對方請求返還。
文章來源:
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