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9-18

[法規] 台灣法規超落後? 建築師點出原因

1,950的人關注

字級

分享


[洪子恩/台中報導]
《建築師法》、《建築法》部分條文陳腐過時,讓不少建築師在做設計,特別是接公共工程案時綁手綁腳,新北以南最具規模的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指出,台灣法規在這部分甚至落後大陸幾十年,不但間接導致公共工程品質低落,長久下來更導致建築界的人才流失。

建築師余曉嵐舉例,《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只要是建築師,都不能兼做營造商、材料商,否則有圖利之嫌,「市面上有多少醫師領健保費補助款,卻去代言醫療保健產品,唯獨建築師卻被扣上圖利的大帽子,這些都很不合理。」

余曉嵐指出,法規應做的,是建立監督的制度,把這幾件事區分開來,有利益迴避原則就好,而不是先質疑你有圖利廠商嫌疑,「台灣的公共工程經常都做得不好,就是來自於這種根本因素,不敢用好的材料、新的材料,國外的建築師不是這樣子做的。」

根據《建築法》第13條,建築的三級品管中,政府只做形式上的審核,台灣建築師則要統包施工、監造,並概括承受建築建成後的責任。余曉嵐認為,國外包括大陸,都是依各領域的專業分層負責,「台灣卻是全部都由建築師來負責,建築師哪有辦法去負責什麼?」

現代建築系統的複雜度越來越高,工程知識量、設備種類繁多,要建築師什麼都懂並不合理,陳腐的法規,在台灣已衍伸出建築設計費過低、小事務所難生存、建築缺乏特色、工程品質把關流於形式等「法律殺人」現象,余曉嵐表示,法規再不修改,這個領域恐怕不會有優秀的人願意進來。


文章來源:蘋果即時

標籤:

年度成交突破4,000件!年度成交突破4,000件!
楊雅惠 副理

湖美加盟店

楊雅惠 副理

0952-00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