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叔父乙君經營電器行,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7,000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親屬間情誼無償借予其叔父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並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經查明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設算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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