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8-01-15

【法規】婚後房屋增值可共享!剩餘財產分配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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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前一陣子政商界都有夫妻失和並且為了各自名下的不動產等資產分配問題而爭得面紅耳赤的例子,其中有一個案例是女方的不動產、股票等資產雄厚,離婚後男方是否可要求分得名下的豪宅及鉅額資金?如果要求法律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否成功?


其實這個問題不只是豪門之家才會遇到的問題。由於國內的不動產物權採取的是「登記制」,即使是婚後夫妻共同打拼而來的房子,但是此房子名下的所有權者仍然有絕對的擁有權利,所以一般民眾也應該瞭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能在最終不得已走上離婚之路時,為自己拿回一些曾經努力過的房地產資金。

要瞭解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前,得先回顧之前房地王談過的,《民法》針對夫妻的財產歸屬方式訂有以下三種制度: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擁有名下的不動產等財產的處分、管理權利及利益,債務也是各自承擔。

共同財產制
夫妻共同擁有婚後的不動產等財產的處分、管理權利及利益,債務也要共同承擔。

法定財產制
夫妻未事先約定財產制度時,各自擁有名下的不動產等財產的處分、管理權利及利益。


然而,一旦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或是有一方想要把法定財產制改成別的財產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這項要求「財產平分」的權利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舉例來說,某一對夫妻結婚後並沒有到法院公證採取何種的財產制度,丈夫在結婚後以800萬元買了新成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和妻子共同居住在此。數年之後,兩人因失和而決定離婚,雙方協議由男方支付贍養費300萬元給女方。不過,女方簽完字、離婚後半年,向法院訴請當初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最後法院計算這間房子市價有1,200萬元、雙方合計持有100萬元現金,扣除房屋貸款400萬元,判決夫妻離婚後、平分而來的剩餘財產應該有 (1200+100—400)÷2=450萬元,現在女方只分到300萬元的贍養費,因此男方應該再給女方150萬元的剩餘財產。由此可知,結婚後的房屋增值利益可以由夫妻兩人所共享,並不是由房子名下的持有者所獨享,除非是夫妻採用了分別財產制。


文章來源:房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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