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2-17

個人轉讓「預售屋」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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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者,係屬「權利」的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的移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份)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有損失,以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限度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分別於不同年度收取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以避免產生單一交易所得因不同年度收取價款而分年認列損益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君於104年8月15日以1,800萬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5年3月1日將該預售屋以1,500萬元售予乙君,即有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1,500萬元-1,800萬元),甲君於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財產交易損失300萬元,惟不得超過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若甲君105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106、107及108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二)丙君於103年8月15日以1,800萬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於104年12月17日將該預售屋以2,000萬元售予丁君,因丁君分次支付價款並於105年1月15日交付尾款,所以丙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2,000萬元-1,800萬元)併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但丙、丁君係於104年12
月31日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換約,則丙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所得歸屬年度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60)


文章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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