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1-19

買帶租約房 交屋前房客竟演這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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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婷方/台北報導]
讀者林先生買了帶租約的房子,原以為能當現成房東,沒想到交屋前幾天,房客跳樓了……不想接手凶宅,他能跟屋主要求解約嗎?

由於事故發生在交屋前,律師蔡志雄表示,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因為房屋還沒有交給買方,房屋的風險應該是由賣方承擔。

另外,《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蔡志雄說,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要求解約或者是減少部分價金。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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