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真/採訪報導】
讀者來函詢問《蘋果》:我的土地早已售出,為何還收到地價稅單呢?
宸翰律師事務所執行長邱創智解釋,「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是以每年8月31日在地政機關登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也就是說,只要在這一天是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會被視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要記得在買賣契約中事先約定,邱創智提醒,「簽買賣契約書或交屋分算時,常會約定由買方負擔交屋日之後,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的地價稅,由買方補貼給賣方,以期公平並避免爭議。但要注意,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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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