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欣/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仍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的規定,目的在獎勵受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不過,為防止受贈人於受贈後,未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法律並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贈與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到在列管期間的農地,遭法院拍賣,因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農地移轉予他人,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額逾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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