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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從家開始HAPPINESS BEGINS AT SINGFU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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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
  

政府為保障社會經濟弱勢族群居住權益,及活化閒置房屋再利用,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政策,房屋提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提供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經核准補貼者,屋主則為公益出租人,皆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減免,但屬於出租行為,故出售時,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住宅法制定「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對於「持有」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房屋及坐落土地,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但「出售」土地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年5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皆屬於出租行為,故出售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房屋坐落基地,是無法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另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3種稅賦優惠,以提高住宅所有權人提供住宅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綜合所得稅部分,依據本法第15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住宅所有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千元之免稅優惠(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須為獲租金補貼者)。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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