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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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於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囤房稅2.0也從今年7月1日上路,注意從114年5月,就開始以新制度課徵房屋稅,同時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期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國稅局針對房屋稅條例施行表示,新制度將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各直轄市、縣市可依財政部於今年4月1日所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的差別稅率。
同時提供公益出租使用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維持1.2%不變,另外為鼓勵更多民眾將空屋釋出租賃,只要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住家用房屋,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稅率。
此外,新制除維持民眾、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可選3戶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計算房屋稅外,若民眾、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有1戶房屋,也符合自住用要件,且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者,即可按最低的全國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來計算。
國稅局指出,考量房屋稅原係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為簡化稅政並助益徵納兩便,房屋稅新制將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定明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稅務專家也提醒,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可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倘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若是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記得於規定期間(每年3月22日以前,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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