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2017-02-23

嚴格規範 內政部訂頒「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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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投資海外不動產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考量國外不動產的交易風險較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經在2016年12月5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要求國內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時,無論在(1)行銷廣告、(2)不動產資訊的說明、(3)定金和服務報酬等相關費用的收取、(4)契約書的簽訂、(5)交易糾紛的處理等,都應遵守相關規定,提供民眾正確且充分的資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加強維護國人購置海外不動產的權益。

近來,不動產經紀業陸續推出海外不動產銷售廣告及投資說明會向民眾推銷海外置產,內政部指出,國內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時,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上各國國情、不動產法令與權利性質、稅費負擔、貸款限制等與我國不同,交易風險相對提高,因此,為落實現行法律規定及因應經紀業執業需要,內政部已經在2016年12月5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以供業者執行業務時遵循,並提供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內政部表示,上開規範已針對經紀業執業過程應履行的業務責任予以明確化,包括行銷廣告、重要交易資訊調查與解說、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與定金之處理方式、簽訂買賣契約、收取服務報酬、支付價金資訊揭露、交易糾紛處理等面向,主要規範重點:經紀業應提供有權代理銷售之證明;應以中文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提供契約書及相關文件之中譯本;民眾繳納保留看屋費用,未赴國外看屋或未完成簽約者,應全數退還;經紀業應協調國外賣方,於收到買方支付各期價金時,開立收款證明等,以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足而作成錯誤交易決定或蒙受損害。

內政部進一步提醒,國人如透過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時,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經紀業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處理,並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涉及跨國消費糾紛,則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也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網站,查詢各國(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申訴管道(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753&CtUnit=14&BaseDSD=13&mp=1),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經紀業協助,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的國家申訴,或另依不動產當地的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內政部最後也再次提醒,民眾於購買海外不動產前,除考量投資報酬率高低外,應「停、看、聽」,審慎確認經紀業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內容,並根據自身的財務能力,作好風險評估後再決定是否跨足海外不動產投資。購買前可先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V2/Default.aspx)或內政部地政司之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https://pri.land.moi.gov.tw/realestate_query/default.asp),查詢合法業者資訊,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文章來源:MyGoNews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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