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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盧振池報導]
前一陣子新北市的蘆洲區發生工人意外墜樓於防火巷,鄰房的屋主擔心自宅變成「凶宅」而拒絕借道給消防人員的新聞,不過事件過後,這個不借道的房子仍然被人標註在凶宅網上。辜且不論鄰房屋主是不是不顧人命、只顧房價的自私行為,只是借道經過,會不會就讓房子變成凶宅?凶宅究竟有沒有清楚的定義?這些疑問再度成為民眾關心的話題。


其實,內政部是國內房地產業的主管機關,房屋仲介公會多年前就請內政部依職責對「凶宅」做出定義及規範,因此內政部在民國97年「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的解釋函就提到:「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其用詞上還是不提到「凶宅」二字,但是不脫離下列三點定義: 


一、凶殺或自殺死亡
發生的事件必須是凶殺、或自殺死亡,但是排除意外死亡及自然死亡。例如老人因摔倒意外而撞擊腦部陳屍屋內,就不算是凶宅。

二、發生地點
事件發生的地點是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例如客廳、及附屬建物例如陽台),所以不包括社區中庭、走道等公共區域或外部的防火巷。但是如果在專有部分發生凶殺案件,但是死亡於其他別處,那也不能算是凶宅。  

三、產權持有
事件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的期間,所以如果6樓發生過凶殺致死案件,但是屋主持有的產權、要賣的是5樓房子,那就不能算是凶宅。


由此可知,上述蘆洲區發生的工人因為施工而墜樓事件,工人是因為發生意外而不是自殺,隔壁的房子也只是借道救護而已,況且移送救護的過程中也還沒有被宣告死亡,這些情況都顯示新聞中的這間房子並不構成凶宅的要件,所以是屋主自己多慮了,但如果是因為一念之差而成為全國新聞的焦點,讓未來的買家心生畏懼而大砍房價,這就要自己去承擔了。


文章來源:房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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